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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“八严禁”纪 律 规 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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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2010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“八严禁”纪 律 规 定 

  1.严禁对公开选拔工作不负责任、降低工作标准,对组织领导不力、出现问题造成较大影响或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,限期调离岗位,并对有关问题严肃处理。

  2.严禁在公开选拔过程中欺骗组织、弄虚作假,对伪造年龄、学历、职级等相关信息骗取考试资格、考试作弊的人员,立即取消人选资格,并记录在案,今后不再提拔使用。

  3.严禁在公开选拔中营私舞弊,对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特殊照顾的有关人员,一经发现,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。

  4.严禁在公开选拔中跑风漏气,对泄露未批准对外公开信息的组织(人事)干部,一经查实,坚决调离组织(人事)部门。

  5.严禁在公开选拔考察中违规操作、隐瞒实情,对更改、伪造民主测评结果,歪曲考察情况导致考察工作失真失实的考察组成员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6.严禁对反映涉及公开选拔人选的问题有举不查、有错不纠,对私自扣压举报信件、在调查过程中敷衍应付、擅自决定对线索清晰举报不作调查的有关责任人,给予相应组织处理。

  7.严禁在公开选拔中收受礼金礼品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,对涉及的相关人员,一经发现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8.严禁在公开选拔中买官卖官、跑官要官、拉票贿选,对搞非组织活动的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取消参选资格,免去现任职务,今后不再提拔使用,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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