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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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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 为加强对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根据中央《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[1999]2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(中纪发[2003]13号),以及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县(处)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因私出国(境)包括探亲访友和旅游。申请因私出国(境),须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在职县(局)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,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,一般应安排在年度工龄假及节日长假期间,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出国(境)旅游。
  (二)在职县(局)级干部申请出国(境)探亲只限于探望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。
  (三)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出国(境)探亲访友和旅游。
  (四)不得在办理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。
  (五)不得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国(境)。
  (六)不得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出国(境)办理公务。
  (七)在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。
  (八)出国(境)返回后10日内,须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。再次因私出国(境)前,仍须履行申请、审查、审批手续。
  第三条  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,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:
  (一)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因私出国(境)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:所去国家(地区)、出国(境)事由及时间、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、所需费用来源、近两年出国(境)情况、本年度是否休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  申请出国(境)探亲访友的,须提供对方邀请函原文和译文的复印件。
  (二)因私出国(境)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同意其申请,则根据审批权限,以公文形式向市委或市政府递交请示件。请示件应体现经过确认的本人书面申请的内容。
  (三)持因私出国(境)书面申请、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出国(境)探亲访友邀请函,到市委组织部领取《吉林市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1式3份)。申请赴台湾探亲、旅游的,到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领取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(1式4份)。
  (四)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填写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,单位主要领导应在“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(党组)印章。申请赴台湾探亲、旅游的,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在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。
  (五)将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后的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送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。审查后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市委组织部印章。
  (六)按审批权限报送市领导审批。
  (七)经市领导审批同意后,申请人将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国(境)外邀请函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送交干部监督室备案后,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。
  第四条  市领导按照下列权限,在申请人报送的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上签署意见。
  (一)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市检察院、市法院、各人民团体,县(市)区党委、人大、政协,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北大湖开发区的正县(局)级领导干部,由市委书记签批。
  (二)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市检察院、市法院、各人民团体,县(市)区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纪委、检察院、法院,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北大湖开发区的副县(局)级领导干部由市委副书记签批。
  (三)市政府各部门正局级领导干部、县(市)区长由市长签批。
  (四)市政府各部门副局级领导干部,调研员、副调研员,副县(市)区长,由分管副市长签批。
  第五条  严格控制涉密单位及管理人、财、物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。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(境)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县(局)级干部,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  第六条  市纪委(监察局)、市检察院与市委组织部建立沟通机制,及时将不适宜出国(境)的县(局)级干部名单提供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。
  第七条  控制年度因私出国(境)人数。县(市)区一般不应超过县级干部总数的20%。市直部门及各开发区一般不应超过县(局)级干部总数的30%,超过的应暂停办理审批手续。
  第八条  正式退休时间不满3年及提前离岗的原县(局)级干部,不需提交因私出国(境)申请书,可持退休、提前离岗前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国(境)外邀请函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,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。退休已超过3年的原县(局)级干部,经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,可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。
  第九条 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集中保管。本办法发布30日内,已经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须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;县(局)级干部配偶、子女出国定居及已经持有外国长期居住证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的,须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作出书面报告。
  第十条  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县(局)级干部、因私出国(境)管理部门(机构)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,按照有关法律、党纪、政纪和中央、省、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予以严肃处理。
  第十一条  县(市)区、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管理审批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  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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