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市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- 更新日期:
- 2010-07-20 信息来源: 作者:
- 好东西收藏起来!
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根据中央《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[1999]2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(中纪发[2003]13号),以及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县(处)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因私出国(境)包括探亲访友和旅游。申请因私出国(境),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在职县(局)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,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,一般应安排在年度工龄假及节日长假期间,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出国(境)旅游。
(二)在职县(局)级干部申请出国(境)探亲只限于探望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。
(三)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出国(境)探亲访友和旅游。
(四)不得在办理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。
(五)不得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国(境)。
(六)不得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出国(境)办理公务。
(七)在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。
(八)出国(境)返回后10日内,须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。再次因私出国(境)前,仍须履行申请、审查、审批手续。
第三条 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,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:
(一)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因私出国(境)书面申请。内容包括:所去国家(地区)、出国(境)事由及时间、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、所需费用来源、近两年出国(境)情况、本年度是否休假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申请出国(境)探亲访友的,须提供对方邀请函原文和译文的复印件。
(二)因私出国(境)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同意其申请,则根据审批权限,以公文形式向市委或市政府递交请示件。请示件应体现经过确认的本人书面申请的内容。
(三)持因私出国(境)书面申请、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出国(境)探亲访友邀请函,到市委组织部领取《吉林市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1式3份)。申请赴台湾探亲、旅游的,到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领取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(1式4份)。
(四)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填写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,单位主要领导应在“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(党组)印章。申请赴台湾探亲、旅游的,需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在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。
(五)将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后的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送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审查。审查后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市委组织部印章。
(六)按审批权限报送市领导审批。
(七)经市领导审批同意后,申请人将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国(境)外邀请函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送交干部监督室备案后,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。
第四条 市领导按照下列权限,在申请人报送的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上签署意见。
(一)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市检察院、市法院、各人民团体,县(市)区党委、人大、政协,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北大湖开发区的正县(局)级领导干部,由市委书记签批。
(二)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纪委、市检察院、市法院、各人民团体,县(市)区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纪委、检察院、法院,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北大湖开发区的副县(局)级领导干部由市委副书记签批。
(三)市政府各部门正局级领导干部、县(市)区长由市长签批。
(四)市政府各部门副局级领导干部,调研员、副调研员,副县(市)区长,由分管副市长签批。
第五条 严格控制涉密单位及管理人、财、物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。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(境)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县(局)级干部,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第六条 市纪委(监察局)、市检察院与市委组织部建立沟通机制,及时将不适宜出国(境)的县(局)级干部名单提供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。
第七条 控制年度因私出国(境)人数。县(市)区一般不应超过县级干部总数的20%。市直部门及各开发区一般不应超过县(局)级干部总数的30%,超过的应暂停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八条 正式退休时间不满3年及提前离岗的原县(局)级干部,不需提交因私出国(境)申请书,可持退休、提前离岗前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件、国(境)外邀请函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,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。退休已超过3年的原县(局)级干部,经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请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,可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。
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县(局)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集中保管。本办法发布30日内,已经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须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;县(局)级干部配偶、子女出国定居及已经持有外国长期居住证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的,须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作出书面报告。
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县(局)级干部、因私出国(境)管理部门(机构)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,按照有关法律、党纪、政纪和中央、省、市干部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一条 县(市)区、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管理审批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- 继续浏览↓
-
上一篇:下面没有链接了
[03-20]
· 人民日报评论员:抓作风必先强党性[03-19]
·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对[03-19]
· 下大气力解决好“最后一公里”问题[03-19]
· 中央教育实践办发出通知:在第二批[03-19]
· 习近平:弘扬焦裕禄精神 继续推动教[03-18]
·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历[03-17]
· 桦甸市远程教育实用技术培训[03-16]
· 习近平全程指导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[03-15]
· 习近平谈三严三实[03-15]
· 习近平:扎实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[03-13]
· 吉林市市委书记张晓霈 分系统听取群[03-12]
· 吉林省部署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
[03-20]
· 人民日报评论员:抓作风必先强党性[03-19]
·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对[03-19]
· 下大气力解决好“最后一公里”问题[03-01]
· 习近平: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[03-19]
· 中央教育实践办发出通知:在第二批[03-19]
· 习近平:弘扬焦裕禄精神 继续推动教